Definition: f is Little-Oh of x
我們說 當 x→0 時, f(x)=o(x) 若下列條件成立:
對任意 ε>0 存在 δ>0 使得
|x−0|<δ⇒f(x)|x|<ε亦即上述等價為 limx→xf(x)|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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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定義可進一步推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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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inition: f is Little-Oh of g
我們說 當 x→x0 時, f(x)=o(g(x)) 若下列條件成立:
對任意 ε>0 存在 δ>0 與 正數 c>0 使得
|x−x0|<δ⇒f(x)g(x)<ε亦即上述等價為 limx→x0f(x)g(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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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們先看個定理,此定理描述了 o(x) 的一些常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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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em:
令 f,g:I→R 為兩函數 且 0∈I。若 f(x)=o(x) 且 g(x)=o(x) 則下列三個性質成立
1.f(x)+g(x)=o(x)2.αf(x)=o(x),∀α∈R3.f(x)g(x)=o(x)======================
觀察
limx→0(f(x)+g(x)|x|)=limx→0(f(x)|x|+g(x)|x|)由於 f(x)=o(x) 且 g(x)=o(x) 故
limx→0(f(x)|x|)=0;limx→0(g(x)|x|)=0因此
limx→0(f(x)+g(x)|x|)=limx→0(f(x)|x|+g(x)|x|)=0+0=0亦即
f(x)+g(x)=o(x)
Proof: (2)
給定任意 α∈R,觀察
limx→0αf(x)|x|=αlimx→0f(x)|x|=0亦即
αf(x)=o(x)
Proof: (3)
觀察
limx→0f(x)g(x)|x|=limx→0f(x)g(x)|x||x||x|=limx→0((f(x)|x|)(g(x)|x|)|x|)由於 f(x)=o(x) 且 g(x)=o(x) 故
limx→0(f(x)|x|)=0;limx→0(g(x)|x|)=0且 limx→0|x|=0因此limx→0f(x)g(x)|x|=limx→0((f(x)|x|)(g(x)|x|)|x|)=0⋅0⋅0=0
Comment:
上述證明 (3) 亦可採用以下性質來證明:
FACT: 若 f:I→R 為函數 且 0∈I,若 f(x)=o(x) 則 limx→0f(x)=0
讀者可自行嘗試。
以下定理將 little oh 與 函數可微 的定義做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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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em:
考慮 f:I→R,則下列敘述等價
1.limh→0f(x+h)−f(x)h=f′(x)
2.limh→0f(x+h)−f(x)−f′(x)hh=0
3.limh→0f(x+h)−f(x)−f′(x)h|h|=0
4.f(x+h)−f(x)−f′(x)h=o(h)
5.f(x+h)−f(x)=f′(x)h+o(h)======================
Comment:
上述定理中的 1. 為標準的可導定義,表示 割線極限存在。
現在我們可以引入另一種 函數可導 的定義,此定義在某種意義上扮演承先啟後的角色,因為透過此定義將可允許我們把單變數函數可導的定義推廣到多變數函數之上。現在我們將原本割線極限 的定義改寫成以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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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inition: 令 f:I→R 為函數,我們說 f 在點 x 可導若下列條件成立:若存在唯一常數,記作 f′(x),使得
f(x+h)−f(x)=f′(x)h+o(h)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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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1. 上述導數唯一的結果來自極限值的唯一性質。
2. 讀者也許感到疑惑明明我們對於函數可導的定義已經透過割線極限來定義,為何還要再重新定一個新的定義?因為上述定義將允許我們將原本單變數 f 推廣到 多變數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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